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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工程监理履责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roe1ec00 | 发布时间: 2015-01-08 | 1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京建发〔2015〕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监理单位,市建设监理协会,各有关单位:

  2014年12月29日,海淀区清华附中A栋体育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底板钢筋倒塌,造成10死亡4人受伤的惨痛事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做出了重要批示。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经验教训,切实落实好各级领导的指示要求,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照监理“三控两管一协调”以及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拟对全市监理单位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和履责情况;

  (二)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资格、履责情况;

  (三)现场监理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有效性、完整性;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旁站记录、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等;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特别是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五)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审查情况;

  (六)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验收报验情况;

  (七)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检查指导情况等。

  二、检查的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以全面排查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方面为重点,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抽查和重点检查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行业专家组成专家检查组,对全市在施工程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日,由监理单位组成工程检查组,配齐各专业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对照检查内容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填写好相应检查表格。同时,将《工程监理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记录表》(附件1)报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5年1月12日至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成专家检查组,重点对下列工程进行检查:

  1.2014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企业所监理项目;

  2.2014年监理单位负责人、责任人被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的监理单位所监理项目;

  3.2014年被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通报批评的监理单位所监理项目;

  4.外省市进京承揽业务的监理单位所监理项目;

  5.资质动态考核不达标的监理单位所监理项目。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将事故情况传达到各个部门,每一个工程项目监理部,做到人人皆知,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二)建设单位要督促监督好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好自查自纠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配合,以施工质量安全大局出发,从工程设计、施工组织、工期要求等方面,积极配合解决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得提出盲目抢工的要求,对于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抢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监理单位要对各自承担的监理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并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全面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应立即要求整改,必要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四)监理协会要督促各监理单位制定出全面排查的工作方案,并尽快制定出统一的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工作的检查指导标准,充分发挥监理在施工过程当中的控制优势,发挥保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作用。

  (五)各监理单位对项目自查自纠情况要进行及时汇总,并于1月20日12时前,将《工程监理单位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邮箱:bjjwzlc@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工程监理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记录表(略)

    2.工程监理单位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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